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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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福一字第 134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65-66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80 頁
職工福利法令彙編(100年4月版)第 6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於創立時,就其資本額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因減資時要求
退還
全文內容: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職工福利金,
          創立後之資本額變更自不影響原已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同時職工福利金一
          經提撥即屬全體職工所有,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推動有關福利事宜並
          非屬事業單位之資產。準此,因業務項目緊縮要求按減資比例退還乙節,
          核與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精神及旨意相違,應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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