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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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2647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63-6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提撥職工福利金可列為遞延科目分五年攤列費用出帳
全文內容: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如何列
          帳一節,經本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詳加會商決議:「工廠、礦場或其
          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按其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一次提撥足額,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可列為
          遞延科目,分五年攤列費用出帳。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90)台勞
  福一字第 005776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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