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
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
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
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
,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
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之「
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
該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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