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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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70130987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7 期 3608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
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
          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
          ,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
          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
          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九八二六號函及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七一七一九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台九十勞動
  二字第 0029826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7  月 24 日勞動二字第
  0960071719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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