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按件計酬勞工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1 月 11 日府勞動二字第 105340010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次查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
本工資,以每日 8 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現行基本工資為
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0,008 元;每小時 120 元;前者係指勞雇
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每週 40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
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
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
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
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四、另雇主如經徵得按件計酬勞工同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勞工
於假日出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
資或假日出勤工資。惟因計件勞工之工資並非固定,其核計延時工資
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假日出勤之一日工資額之計算標準,可依
上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之平均額推計之。至於按件計酬勞工正
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作業量及報酬如無法明確區辨者,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可依其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之。
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
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
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勞工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
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
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
作而言;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得不認屬工作時間。案內雇主使勞工
擔任值夜工作之時段,究係實際從事工作(待命),抑或確屬值夜性
質,應視勞資雙方約定及值夜時從事之工作而定。該時段如屬值夜,
值夜之補休及週期,應符合「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至如屬工作時間者,應符合該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規定。至案內事業單位是否涉違法情事,請就
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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