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
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少數社福
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
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
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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