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7 筆 / 現在第 3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75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員工受領工資時,如有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
,雇主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情形,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主    旨: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
          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少數社福
          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
          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
          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共 27 筆 / 現在第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