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 法第 84-1 條規定之工作者,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主 旨:「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