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 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