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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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207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其於其他工
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為利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參加
祭儀活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宜允於該例假或休
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主    旨: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產生之休
          息日,應予補休乙情,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說明四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 105  年 8  月 5  日召開之原住民
              族歲時祭儀逢例假日補假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  月 31 日勞動 2  字第 1
              000130052 號令,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
              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復依本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令釋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
              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四、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
              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之。有鑒於原住民族
              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族維繫文化、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族人均將參加祭儀視為重要義務,為利原住民族勞工得以形成連
              續假期返鄉參加祭儀活動,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
              予以補休。
正    本: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勞動部秘書處(國會聯絡室)、勞動部勞動
          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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