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3 款規定與 105.12. 21 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7、38 條規定相牴觸,應不再適用,自 106.01.01 生效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現 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與前開本 法條文相牴觸,應不再適用。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