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參加公司尾牙聚餐期間,員工發生性騷擾情事,是否核屬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執行職務」範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3 月 3 日高市勞就字第 1043146
3400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受僱者
無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俾保障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
職場工作表現之自由公平,以達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立法目的。旨揭公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
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並有性
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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