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1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
,雇主仍應盡性騷擾防治責任並有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
主    旨:有關參加公司尾牙聚餐期間,員工發生性騷擾情事,是否核屬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執行職務」範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3  月 3  日高市勞就字第 1043146
              3400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受僱者
              無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俾保障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
              職場工作表現之自由公平,以達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立法目的。旨揭公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
              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並有性
              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