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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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4014924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主    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令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
          請假單位相關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
              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
              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二、次依本部 114  年 12 月 1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8574 號令,
              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
              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 日之計算,
              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7,共計 56 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前開所稱「每日 8  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之
              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
              每日正常工時少於 8  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
              時 7  小時,雇主得以每日 7  小時乘以 7,共計 49 小時計給之)
              。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
              工時為 10 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 10 小時乘以 7,共計 70 小時計
              給之。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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