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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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2014837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
取相關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該作為義務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法
律座談會見解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主    旨:所詢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2  年 7 月 13 日北市勞就字第 1126077926  號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有關依法負有作為
              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
              算點究應如何認定疑義,依 104  年 9  月 3  日「104 年度高等行
              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
              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見解(法務部 110  年 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660  號函參照)。
          三、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及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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