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2 年 7 月 13 日北市勞就字第 1126077926 號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有關依法負有作為
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
算點究應如何認定疑義,依 104 年 9 月 3 日「104 年度高等行
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
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見解(法務部 110 年 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660 號函參照)。
三、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及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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