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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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351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要  旨:
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
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
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主    旨:有關外國人自發性地提供公益性服務,類此無對價報酬行為是否屬就業服
          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制之工作範疇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4  年 9  月 2  日召開「外國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
              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 6  月 28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3946  號函及 94 年 9  月 2  日勞職外字第 0940044356 號
              函略以,外國人若係「志願性」從事服務工作,亦須符合志願服務法
              之規定要件,否則即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惟上開函釋迭有建議宜
              予再行檢視。
          三、本部爰於 104  年 9  月 2  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召開「外國
              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綜合出席代表
              意見,本法意旨係為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
              會情況下,外國人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
              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則該行為尚非屬本法規
              範之範疇。
          四、綜上,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要件之
              行為,或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
              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
              為,則上開行為均非屬本法規範之範疇,無須依本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
          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蔡政務委員玉玲辦公室、行政院法規會、衛生福
          利部、文化部、法務部、財團法人漣漪人文化基金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8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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