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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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10020116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
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主    旨:有關貴局前函詢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部 109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函諒達。
          二、有關貴局 109  年 10 月 22 日桃勞條字第 1090084704 號函所詢工
              會能否指派會務人員陪同檢查之疑義,企業工會所指派陪同檢查者,
              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
              會會務之工作人員。本部 109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
              626 號函釋內容,應予補充。
正    本: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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