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醫療機構提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申請,
與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有異動或新增者,應
登錄系統之內容與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登錄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依登錄
內容線上填報資料,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審查與備查。
二、登錄內容:
(一)申請認可時:依旨揭辦法附表四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
申請書與附表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簡歷表
所定之項目,及巡迴 X 光車之車號與設備登記證明字號(申請辦
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適用)登錄。
(二)醫事人員異動或新增時:異動者,為異動類別及原因登錄;新增者
,依附表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簡歷表所定
之項目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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