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府勞工局函請本會釋明招募廣告內容登載限制「應屆畢業生」、
「夜間就讀中」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勞工局 101 年 8 月 27 日北勞資字第 1012406912 號函
。
二、「工作權」乃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又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
本法)之宗旨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第 5 條第 1 項就業歧視
禁止項目中所定「性別」、「年齡 」等因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之特質
,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
三、「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
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
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
歧視。又「就業歧視」型態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 而「
直接就業年齡歧視」—係指「一個人因與其他人的年齡不同而受到不
利待遇」;,或是「一個人受到較不利的待遇係究因其特定之年齡」
的情形;「間接就業年齡歧視」係指「一個在事實上『明顯中性的規
定或條件』會使得特定年齡層者受到特別不利待遇」的情形。
四、有關雇主之人才招募廣告內容登載限制「應屆畢業生」、「夜間就讀
中」之條件,依社會通念「應屆畢業生」係指學涯過程各階於限年度
內學成者,亦因學成教育階段不同而有分類,又「夜間就讀中」係指
運用夜間時段於某教育地點進修者,難謂直接與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就業歧視禁止「年齡」項目連結,然若個案涉有某特定年齡層歧視
意思,其限制條件,造成非屬前開條件者之求職人均無法或不能前往
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且顯已悖離平等原則,本案請依上開原
則及個案事實本於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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