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青年就業讚計晝」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稱連續失業 6 個
月以上之認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青年就業讚計畫(以下簡稱本計晝)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
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
)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巳連續失業達六
個月以上者。」合先敘明。
二、針對未就業青年曾參加勞工保險滿 14 日後退保,嗣後繼續升學並已
畢業者,則該未就業青年於 貴中心申請資格認定時,係由退保起算
失業期間並扣除在學及服役期間合併計算或須從最高學歷畢業後起算
連續失業 6 個月一節,因本計晝並無相關限制規定,復基於本計畫
推動之目的係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
,因此針對此類情形,於其申請資格認定時,仍以其勞工保險退保之
日起算失業期間,並扣除在學間間合併計算連續失業 6 個月以上。
正 本: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
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 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
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本局法務室、職業訓練組、就業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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