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為保障第 2 類外國人之權益,本會於 97 年 1 月 3 日以勞職
外字第 0960509382 號令修正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依我國法令
規定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等項目
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又本會另於
97 年 3 月 4 日以勞職管字第 0970504555 號令發布補充規定,
針對本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
,除指本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
、所得稅、膳宿費外,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
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
及金額。
二、準此,雇主除上述揭示之扣款項目外,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薪資,以
免觸法。外國人若有委託他人代為繳款、匯款之需求,仍應由雇主將
薪資先全額給付予外國人後,再由外國人自行處分其財產,始為合法
。
三、另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規定「營利就業
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故
外國人來臺工作後,如基於其自由意願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之需要,
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而仲介公司須有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
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四、承上,外籍勞工每月領取全額薪資後,若基於自由意願有委託雇主代
為繳款及存款之需求,應由外籍勞工於自由意志下自行委託雇主,而
非由仲介公司要求外籍勞工簽署委託繳費及存款同意書,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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