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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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097001381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就業服務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不
包括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事項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事項,其中第 6  款規定「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
              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
              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同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其中第 3  款規定「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合先敘明。
          二、準此,依本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
              疇為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
              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及仲
              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等 4  項,故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
              事項,尚非屬本法之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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