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事項,其中第 6 款規定「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
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
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同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其中第 3 款規定「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合先敘明。
二、準此,依本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
疇為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
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及仲
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等 4 項,故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
事項,尚非屬本法之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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