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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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097050674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63-6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35、6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6 條,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未登載就業服務業,非屬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規
              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
              就業服務業務。」第 3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二、
              接受委任招募員工。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
              業心理測驗。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
              定「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
              、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
              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
              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外國人之生活管理、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
              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6  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
              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合先敘明。
          二、據上,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始得
              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而從事上開法令規定之相關就業服務業務事項
              ,並依法收取費用,否則即屬違反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
              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論處。
          三、查貴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未登載就業服務業,故非屬經主
              管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貴公司將所僱用之員工,派至委
              任人(雇主)處從事上開法令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即涉嫌違反本法
              第 3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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