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紀念日等休
假日工作,惟不宜訂於工作規則中,勞工如不同意亦不得以曠工論處
。」前經本部 74.05.07 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一三○八二號函復貴處
在案。至於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前經徵得勞工同意
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
,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者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
處分。
二 事業單位以廠務會議決議「為體念工廠營運正常,勞工於休假日應到
廠加班。」雖經全體勞工同意,然此種一次放棄所有休假日之事先約
定,與勞動基準法立法精神相違,顯然不妥,雇主仍應於事實需要時
,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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