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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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一字第 003729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74-1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84-18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6-19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
疑義
全文內容:奉行政院核示:有關各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
          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得否採計為休假
          及退休年資等問題,請本會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核釋逕復。基上,
          檢附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 (88) 勞動一字第○二二五八五號函釋影本
          ,請參考。

附件  一:                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八八勞動一字第○二二五八五號函
全文內容:一  查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屬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
              款已有明定;且一切勞雇關係,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均應於八十七
              年底以前適用勞動基準法,亦為該法第三條所定。另依該法第八十四
              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適用
              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
              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有僱用關係
              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適用該法後
              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仍按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七勞動
              一字第○五七四九九號函釋辦理。

附件  二:            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七四九九號函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該法施
          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故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
          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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