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立醫療院所等機構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主 旨:關於公立醫療院所等機構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八勞二字第六一一一七號函。 二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規定,公告受僱於 公立醫療院所、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與公立學術 研究及服務業之事業單位技工、工友、駕駛人應適用勞動基法。上開 行業事業單位僱用之臨時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技工、工友、駕駛 人工作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員之範圍,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