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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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一字第 0091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6 期 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公立醫療院所等機構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主    旨:關於公立醫療院所等機構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八勞二字第六一一一七號函。
          二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規定,公告受僱於
              公立醫療院所、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與公立學術
              研究及服務業之事業單位技工、工友、駕駛人應適用勞動基法。上開
              行業事業單位僱用之臨時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技工、工友、駕駛
              人工作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員之範圍,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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