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查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廿四日台 (76) 勞動字第三三六二號函釋,事業單位
如確有訂定處分條文之必要,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工作規則中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至於誣告或譭謗之認定疑義,按事業
單位訂定之懲處規定,其考量懲處之事由、懲處之程序及懲處結果之合理
性與否,應以誣告或譭謗有具體事實,其情節重大足以影響企業經營秩序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雇主方得以終止勞動契
約。本案○○○公司工作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載「誣告或譭謗他
人者,予以開除」等文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條
文內容修正後始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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