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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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一字第 004082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2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56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81-48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
全文內容:查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廿四日台 (76) 勞動字第三三六二號函釋,事業單位
          如確有訂定處分條文之必要,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工作規則中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至於誣告或譭謗之認定疑義,按事業
          單位訂定之懲處規定,其考量懲處之事由、懲處之程序及懲處結果之合理
          性與否,應以誣告或譭謗有具體事實,其情節重大足以影響企業經營秩序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雇主方得以終止勞動契
          約。本案○○○公司工作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載「誣告或譭謗他
          人者,予以開除」等文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條
          文內容修正後始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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