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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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3742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42-24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4-26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
          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
          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
          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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