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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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字第 09906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意思表
示或防止措施者,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全文內容:一、貴公司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光管字第八一○一○號函。
          二、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
              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
              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三、關於事業單位如採週休二日制,將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平均分配
              於其他五日是否合法乙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
              ,檢附有關規定,請參考。
          四、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就近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縣
              、市政府勞工科、局)。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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