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 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 在該假日工作。 二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 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