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
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
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如附件);是以,案內雇主雖
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
之,仍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
全文內容:內政部 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
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
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
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
主動為之者,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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