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字第 00107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3-21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雇主終止契約時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勞工是否需預告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
          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
          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如附件);是以,案內雇主雖
          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
          之,仍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
全文內容:內政部 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
          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
          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
          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
          主動為之者,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