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製造業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核發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能否申
請引進外勞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部 99 年 10 月 18 日經中字第 0990146910 號函及 貴部中
部辦公室 99 年 12 月 14 日電話紀錄辦理。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
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5 條第 2 款與第 1
2 條規定,及「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一)項第 2 款第(1)
目規定,雇主申請第 2 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
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
三、復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3 條及第 34 條規定與 貴部 99 年 1
0 月 18 日經中字第 09900146910 號函釋第 14 條規定:「臨時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內,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其有關輔導事項,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之外,准用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
。」,臨時工廠證記準用一般登記工廠之規定。
四、準此,製造業者申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得檢附有效之臨時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作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
五、另為避免 106 年 6 月 2 日屆滿後,臨時登記工廠無法順利轉為
一般登記工廠,致所聘僱之外國人須轉換雇主、影響其工作權益,對
於持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招募或聘僱外國人者,本會將於招募聘僱外國
人許可上加註「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
保留廢止許可招募外國人之權,即 106 年 6 月 2 日輔導期限屆
滿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本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
並副知 貴部。請 貴部惠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本會申請聘
僱外國人之業者,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
廠登記。
正 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副 本:經濟部工業局、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許可組)、外國人聘僱管理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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