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98 筆 / 現在第 35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100050540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
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
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
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
,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
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
許可
主    旨:有關製造業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核發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能否申
          請引進外勞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部 99 年 10 月 18 日經中字第 0990146910 號函及  貴部中
              部辦公室 99 年 12 月 14 日電話紀錄辦理。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
              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5  條第 2  款與第 1
              2 條規定,及「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一)項第 2  款第(1) 
              目規定,雇主申請第 2  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
              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
          三、復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3 條及第 34 條規定與  貴部 99 年 1
              0 月 18 日經中字第 09900146910  號函釋第 14 條規定:「臨時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內,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其有關輔導事項,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之外,准用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
              。」,臨時工廠證記準用一般登記工廠之規定。
          四、準此,製造業者申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得檢附有效之臨時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作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
          五、另為避免 106  年 6  月 2  日屆滿後,臨時登記工廠無法順利轉為
              一般登記工廠,致所聘僱之外國人須轉換雇主、影響其工作權益,對
              於持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招募或聘僱外國人者,本會將於招募聘僱外國
              人許可上加註「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
              保留廢止許可招募外國人之權,即 106  年 6  月 2  日輔導期限屆
              滿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本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
              並副知  貴部。請  貴部惠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本會申請聘
              僱外國人之業者,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
              廠登記。
正    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副    本:經濟部工業局、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許可組)、外國人聘僱管理
          組
共 98 筆 / 現在第 3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