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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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動二字第 002620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3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新制工時實施後,「月薪制」勞工計畫延長工時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
          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
          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
          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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