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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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字第 0041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出勤
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計入
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
主    旨:所詢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
          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
          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六四一一號函。
          二、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
              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數應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每
              日及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若依同法第三十九規定,經徵得勞工
              同意於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工作者
              ,該日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者,其工作之時數不得計入同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二項所稱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若該日工作超過正
              常工作時間者,則該超過正常工時之時數,仍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所
              定每日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並應計入該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
              內。另,若非因同法第四十條原因而停止勞工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
              例假者,已屬違法,而該日工作時數仍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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