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
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
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六四一一號函。
二、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
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數應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每
日及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若依同法第三十九規定,經徵得勞工
同意於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工作者
,該日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者,其工作之時數不得計入同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二項所稱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若該日工作超過正
常工作時間者,則該超過正常工時之時數,仍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所
定每日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並應計入該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
內。另,若非因同法第四十條原因而停止勞工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
例假者,已屬違法,而該日工作時數仍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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