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
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
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
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
,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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