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業工人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
薪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為滅輕職業工人具
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之負擔,並兼顧其給付權益,其勞保
投保薪八得比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
及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所適用之等及申報,前經本會函釋在案。
另具低收入戶身分者之月收入,是否低於基本工資?應有地方政府核定收
入戶之資料可查。至如何查證一節,應請該局通函職業工會於申報彼等勞
保投保薪資時,覈實查明所屬會員確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
工資者,始得比照前開等級申報,要求被保險人檢附身分證明或具體薪資
收入之相關資料憑核,如其已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所得高於基本工資,即
應逕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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