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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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保二字第 00587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90-29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職業工人具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得比照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及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所適用之等級
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業工人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
          薪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為滅輕職業工人具
          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之負擔,並兼顧其給付權益,其勞保
          投保薪八得比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
          及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所適用之等及申報,前經本會函釋在案。
          另具低收入戶身分者之月收入,是否低於基本工資?應有地方政府核定收
          入戶之資料可查。至如何查證一節,應請該局通函職業工會於申報彼等勞
          保投保薪資時,覈實查明所屬會員確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
          工資者,始得比照前開等級申報,要求被保險人檢附身分證明或具體薪資
          收入之相關資料憑核,如其已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所得高於基本工資,即
          應逕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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