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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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87)職業字第 0176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要  旨:
申領「就業促進津貼」之申請人之失業狀況如何認定之疑義
全文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中各項津貼之訂定目的,係為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
          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就業,故「失業身分」為申請者必要
          條件之一。有關無一定雇主、從事臨時性工作而失業之勞工,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提出各項津貼申請時,應檢具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
          開具之加保年資證明,同時提出「退保證明」,以供認定目前處於失業狀
          態。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3 年 4  月 9  日
  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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