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其特別休假及婚假如何計給疑義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 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 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二 本案事業單位得依上開方式,計給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