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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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579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工向事業單位請事、病假並經核准後自行出國,雇主可否以其出國
未向資方報備為由認定為曠職,並予以記大過或解僱之處分疑義
主    旨:有關勞工向事業單位請事、病假並經核准後自行出國,雇主可否以其出國
          未向資方報備為由認定為曠職,並予以記大過或解僱之處分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未具日期函。
          二、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並經事業單位核准,請假期間未出勤
              與「曠職」有別,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
              不符,事業單位可否據以處罰,需視其是否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有關規定而定。
          三、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亦可洽詢桃園縣政府勞工局 (電話:○三
              -三三二二一○一) ,較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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