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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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4003271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15 期 14537-14538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1 期 39-4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
          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
          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
          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
          ,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
          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之「
          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
          該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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