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外國人工作資格之學歷,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
二、非屬前款之學歷者,本會得請雇主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大
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由我國
駐外館處查證外國人經驗證之國外學歷等相關證件後,再予以查驗認
定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未取
得學士學位者,另應檢具國外學歷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語文師資訓練合
格證書影本。
本會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勞職規字○九四○五○一七一五號令,自即日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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