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查復情形,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所 98 年 4 月 16 日勞中檢製字第 0981003890 號函辦理。
二、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標準加給之,此項延長工時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
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上開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得約
定於事前拋棄;故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延長工時事實
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至勞工延
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
法所不禁,惟上開權利之拋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勞雇雙方如就該
等延時工資之請求權是否業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三、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公告:「每月(當月)的加班
轉換補休,其申請期間最長延至次月底,未能於次月底完成補休之剩
餘加班時數,將核發加班費」核與前開說明未合,仍請依前開說明查
察,依法處理。
正 本: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副 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
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北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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