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 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 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 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 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四六 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9 月 26 日(90)台勞 動二字第 0046762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