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 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 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 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 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 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 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 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