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勞工請 2.5 小時事假,應否納入工作時間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5 月 20 日高市府勞條字第 103326881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
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
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
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
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
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法務司、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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