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失業勞工過度依賴失業給
付,針對積極再就業並參加本保險滿 3 個月者,按其尚未請領失業
給付金額之半數,提供一次性給付獎勵。惟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工作
收入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工作期間雖有參加本保險,然制度設計上仍
將該等人員視為失業勞工,並納入失業給付保障,核與前開津貼獎助
已再就業勞工之目的不符。爰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關請
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條件之參加本保險 3 個月以上之規定,尚不包
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二、另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既屬已穩定再就業,尚不得再以原非自
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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