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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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87 期 42624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4 卷 10-5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
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五六一二
          五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及本部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勞動條三
          字第一○四○一三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停止
  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40131
  001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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