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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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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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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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87 期 42624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4 卷 10-5 期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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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
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五六一二
五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及本部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勞動條三
字第一○四○一三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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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停止
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40131
001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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