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
工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
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
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爰勞資雙方若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
,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
工資。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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