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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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05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事由係在
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其遺屬得於該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依受
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非屬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情形者,其遺屬得否請領死亡給付疑
          義。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宣告死亡事由(即
          被保險人事實上失蹤)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者,其遺屬得於被保險人
          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
          資,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基於社會保
          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相關案件仍應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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