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 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 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主 旨:所詢特別休假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6 年 2 月 10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60100593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 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 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正 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