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彈性工時「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1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1060008396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
),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
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
第 30 條之 1 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
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
三、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
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 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
,再加發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 8 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
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 36 條例假或休
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
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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