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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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並未排定特別休假日數時,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未休日數工資,
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究有多少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
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
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主    旨:重申有關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
          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特
              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
              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 4  項規定:「勞工
              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二、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
              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
              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
              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
          三、「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
              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
              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徵得勞
              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
              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四、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
              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
              ,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
              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
              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
              平均工資計算。
正    本: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
          司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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